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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名博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民终1337号
案件名称嘉兴名博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兴名博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欧普浴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莱亿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民终1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名博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横港村屯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惠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昌,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昆明欧普浴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华都花园******/div>法定代表人:王恒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辉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莱亿电器厂,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假山村陈家头**,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仁荣。

上诉人嘉兴名博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名博阳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派公司)、原审被告昆明欧普浴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莱亿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名博阳光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其和被上诉人欧派公司有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名博阳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名博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嘉兴名博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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