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6150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海信贤文中心**楼**,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海信贤文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被告:青州市大明电料经营部,住,住青州市工业原材料城**,住所地青州市工业原材料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1MA3G1D3L96。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大明电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