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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晶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830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晶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晶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3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晶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灯城路189号(光辉灯具市场A馆108-2)。

法定代表人:陈大然,执行董事。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晶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2020年11月20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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