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55号 原告:詹江河,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居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艺都路**仙游国际油画城******303。
法定代表人:许益强,总经理。
原告詹江河与被告仙游居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詹江河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詹江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詹江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