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038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龙,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横店梓萱家用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东阳市横店梓萱家用电器商行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注销登记,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将本案被告变更为东阳市横店梓萱家用电器商行的经营者程龙。
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