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84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惠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小区******iv> 法定代表人:刘友良。
被告:刘友良,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惠森贸易有限公司、刘友良、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24日,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