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910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冬,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擎石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冠亚城市花园****/div>法定代表人:出静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擎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人民陪审员 (黄小露)人民陪审员 (刘超颖)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颜佳 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