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062号 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北门路****。
法定代表人:廖尚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欧菲儿美容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珠市街**。
经营者:刘静。
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欧菲儿美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