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350号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后狮村。
法定代表人:郭美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亚特鞋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幸福社区义全街******。
经营者:黄阳军,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亚特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余懋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 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