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9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市鸿泰量贩鸿泰中心店。
住所地。
住所地:三门峡市义马市iv>负责人:王红娟。
被告:义马市鸿泰量贩。
住所地。
住所地:三门峡市义马市银杏路iv>投资人:王红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马市鸿泰量贩鸿泰中心店、义马市鸿泰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