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662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上物美购物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吴世丰,男,汉族,1979年**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上物美购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于10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