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雅安市名山区六宝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8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雅安市名山区六宝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六宝茶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初104号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佛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唐先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雅安市名山区六宝茶叶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蒙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燕。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名山区六宝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5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