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37号 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元山工业区**第******。
法定代表人:陈从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本盛百货贸易商行,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div> 投资人:熊超,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义乌市扬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金麟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虞俊奇。
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本盛百货贸易商行、义乌市扬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