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32号之一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良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采编楼**iv> 法定代表人:林良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芬,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良瑞商贸有限公司、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被告广州良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芬,被告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11日,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