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391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某,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二厅鸭货店(吉林市昌邑区兴田久久鸭脖王)。
经营者:张旭,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阿什街**。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二厅鸭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