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543号之二申请人: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奉金路**。
法定代表人:倪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笑,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序丹,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西沙工业区振兴路**。
经营者:廖兆超,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廖兆超,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振兴路**之一/div>法定代表人:廖继文。
被申请人:上海威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安平福路******div>法定代表人:杨日鹏。
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威爽贸易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瑞星摩托车附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廖兆超、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威爽贸易有限公司名下990万元的财产。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保单号:PZPP1943010090000000××××),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湘01民初354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廖兆超、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威爽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随后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顺德龙江支行4405××××0357_1账号,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4448××××6603账号。
申请人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延长上述保全的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顺德龙江支行4405××××0357_1账号、中国农业银行4448××××6603账号,以上两账户冻结额度共计500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