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561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峰,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诸海云书 记 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