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3刑初70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江晋,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0月8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连智忠,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刑三刑诉〔2020〕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江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珑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江晋及其辩护人连智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起,被告人王江晋承租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的店面,并从他人处购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在上述店面进行销售。
2019年5月13日,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上述店面的一楼、二楼货架及暗间中查获标识有“LV”、“HERMES”、“OMEGA”、“CHANEL”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共计475件,同时查获记录上述商品销售情况的账本2本。
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认定,上述被查获的商品中有303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缴获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已销售部分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及市场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372731元。
被告人王江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案有缴获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账本、送货单等物证,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案件转办单、调查笔录、强制措施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上海正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鉴定报告及价格参考,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黄某、王某2、谢某、宋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江晋的供述与辩解,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扣押、提取等笔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江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727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查获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于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江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江晋依法减轻处罚。
另,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江晋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宣告缓刑,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相应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江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宗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项 宇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