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知民初49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成虎,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看守所。
被告:焦义虎,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看守所。
被告:李慢花,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成虎、焦义虎、李慢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