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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濮阳县庆祖镇会民日杂门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9知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濮阳县庆祖镇会民日杂门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濮阳县庆祖镇会民日杂门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9知民初139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

被告:濮阳县庆祖镇会民日杂门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濮阳县庆祖镇庆北村。

经营者:张会民,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慧敏,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下简称罗伊动漫公司)与被告濮阳县庆祖镇会民日杂门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罗伊动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被告濮阳县庆祖镇会民日杂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慧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动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商标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罗伊动漫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2年7月27日,罗伊动漫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1月2日,罗伊动漫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濮阳县庆祖镇会民日杂门市辩称,现在玩具有许多种,被告不清楚商品是否侵犯原告的权利。

被告有营业执照,是从正规途径进货,且进货商也有营业执照。

被告销售的数量少,进货7个,进价为10元每个,卖出2个,还剩5个,被告不愿意对原告诉求的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11269861号商标档案,证据内容:第11269861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罗伊动漫公司。

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棋、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证明内容:原告依法拥有第11269861号商标专用权。

2.第11269883号商标档案,证据内容:第11269883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罗伊动漫公司。

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棋、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证明内容:原告依法拥有第11269883号商标注册证。

3.第13847267号商标档案,证据内容:第1384726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罗伊动漫公司,有效期限为2015年04月14日至2025年04月13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塑料跑道、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证明内容:原告依法拥有第13847267号商标注册专用权。

4.人民网《韩国变形警车珀利获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韩国品牌奖》网页截图,证明原告美术作品具有较高品牌声誉。

5.(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公证书,证明变形警车珀利被聘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原告的作品形象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荣誉度。

6.(2020)豫洛宜证内民字第911号公证书和侵权实物,证明被告擅自销售使用案涉美术作品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提交了名称为“丙礼玩具销售单”的单据一张、向名为“郭丙礼”的支付宝账户付款3,430元的付款截图一张。

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实物及书面证据无异议,但被告对侵权不知情,其区分不清哪个商品侵犯原告商标权。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称,被告提交的销售单没有加盖公章,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侵权玩具上的生产厂家深圳创新吸塑厂经查询不存在。

被告提交的付款凭证不显示付款目的,不能与其第一份相互印证,且被告并未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双方的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经本院查证属实,本院对其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5、6,均是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本院对证明力亦予以认可。

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其提交的销售单没有供货方的签名或盖章,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被告提交的支付宝付款凭证不足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亦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罗伊动漫公司有多项动漫美术作品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

原告系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注册人,有效期限为2015年04月14日至2025年0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玩具、玩具汽车等。

原告系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注册人,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等。

原告系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人,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玩具、玩具汽车。

罗伊动漫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侵犯罗伊动漫公司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维权诉讼,特别授权委托给陈国平和邹文汇律师,且授权陈国平和邹文汇律师可以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转委托给其他第三方行使其被授权的行为。

该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大韩民国外交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韩国使领馆认证,故原告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2020年7月16日,王国栋接受原告罗伊动漫公司委托向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7月20日,王国栋在公证员王某和助理公证员姜某的随同下,来到位于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庆祖镇“庆祖派出所”西十字路口北的店铺(门头为“会民批发超市”),该场所内展示的证照有如下信息:名称为“濮阳县庆祖镇会民日杂门市”。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申请人王国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上述经营场所用微信付款20元购买了一套含有“珀利欢乐派对”、“生产厂商:深圳市创新吸塑厂”字样的玩具,取得了收据一张(显示商品名称为“玩具”)。

经索要,该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未提供发票。

公证人员对该场所进行了拍照。

购物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王某、姜某对所购物品及票据代为保管,对所购物品及票据拍摄照片后进行了封存。

公证人员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申请人王国栋在《工作记录》上签名。

2020年9月2日,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据此出具(2020)豫洛宜证内民字第911号《公证书》,涉案购物小票粘附在公证书内。

另查明,濮阳县庆祖镇会民日杂门市注册于2013年9月2日,经营范围为:烟、预包装食品、百货、零售,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会民。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动漫公司的注册地系大韩民国,故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本案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原告系第13847267号商标注册人、第11269883号商标注册人、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是玩具,外包装盒上印有“ROBOCARPOLI”的图文标识,其中图形部分与原告第11269861号商标的图形部分高度相似,文字部分中的“ROBOCAR”字号较小,位于上排,“POLI”字号较大,位于下排,与原告第11269861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内容及排列方式相同,故本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整体与原告第11269861号商标构成高度相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原告罗伊动漫公司基于被告濮阳县庆祖镇会民日杂门市的同一侵权行为在本院同时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商标权侵权纠纷两个案件,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本院在该判决中支持了原告对涉案侵权行为的维权费用。

在上述基础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权的知名度,被告濮阳县庆祖镇会民日杂门市的侵权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等因素,酌情判定本案赔偿数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濮阳县庆祖镇会民日杂门市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濮阳县庆祖镇会民日杂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35元,由被告濮阳县庆祖镇会民日杂门市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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