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刑终538号原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富强,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均为河南省泌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由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宁富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豫1726刑初22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宁富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卫生纸,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宣判后,宁富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富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富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富强撤回上诉。
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