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522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温秀青,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秀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