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766号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悦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棠槎路****C20>法定代表人:陈小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悦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