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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悦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29766号
案件名称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悦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悦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766号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悦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棠槎路****C20>法定代表人:陈小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悦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兆亨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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