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78号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同富裕工业区**华朗嘉工业园**301。
法定代表人:陈春来。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高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2081××××.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和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
据此,原告朴振奎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