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632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志剑,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尹小花,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尹小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