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325号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张金立书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
经营者:张金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张金立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同时,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