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2211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碧琪,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丽瑞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浮山东约大街**之**div>法定代表人:肖瑞华。
被告:福州万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龙旺商业中心**楼**1905办公v>法定代表人:郑朝铝。
被告:惠东县大岭镇千豪鞋厂,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中心学校建新村民住宅区**负责人:陈英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丽瑞儿鞋业有限公司、福州万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东县大岭镇千豪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