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95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都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于天放。
被告:济南尚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荣鹏。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都乐服饰有限公司、济南尚凡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