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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与杨玉才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283号
案件名称卢少文与杨玉才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少文;杨玉才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83号原告:卢少文,男,汉族,1992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玉才,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杨玉才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少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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