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5刑初11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文学,男,1969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文茂,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师亚荣,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春林,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冬梅,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娟娟,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学、师亚荣、张冬梅、梁娟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成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文学及其辩护人杨文茂、被告人师亚荣及其辩护人唐春林、被告人张冬梅、被告人梁娟娟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张冬梅、梁娟娟提供了法律帮助。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周文学、师玉荣先后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街×号、大兴区×镇×村×街×号等地,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灌装贵州茅台酒、汾酒、西山五粮液、国窖1573、梦之蓝及剑南春等品牌白酒并对外销售,未售出的白酒先后被运送至北京市通州区×镇×村×。
2020年5月11日,民警在该×现场起获各类茅台成品酒1528瓶、金奖汾酒成品酒48瓶、洋河梦之蓝成品酒44瓶、国窖1573成品酒54瓶、剑南春成品酒92瓶,及上述酒品包装材料、制作假酒设备等。
经鉴定,起获的各类白酒均为假冒产品。
该批假酒已销售金额人民币6148157元,现场查扣货品价值人民币114567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6262724元。
被告人张冬梅、梁娟娟于2020年4月受雇于被告人师亚荣,灌装贵州茅台飞天酒、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贵州茅台酒(中国海军)等,参与灌装货品价值人民币62833元。
被告人周文学、师亚荣、张冬梅、梁娟娟于2020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师亚荣持有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专用酒盒108个、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专用酒空瓶435个、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专用酒纸箱110个、贵州茅台酒(中央军委办公厅专用)纸箱220个、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110个、贵州茅台酒(北京军区专供)纸箱100个、剑南春酒瓶盖216个、剑南春酒盒210个、贵州茅台酒(北京军区酒盒)1200个、贵州茅台酒手提袋3480个、贵州茅台酒瓶盖2200个、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酒盒2400个、贵州茅台酒(中央军委办公厅专用酒盒)1500个、贵州茅台酒(中国海军)酒盒1200个、贵州茅台酒(人民大会堂)酒盒2100个、电气泵1台、贵州茅台酒纸箱70个、贵州茅台酒(中国海军)纸箱160个、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专用酒纸箱150个、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专用酒纸箱420个、贵州茅台酒(人民大会堂)纸箱400个、茅台酒杯28800个、汾酒48瓶、国窖1573白酒18瓶、剑南春白酒18瓶、洋河梦之蓝M6白酒20瓶、电气泵1台、打钉器1个、粘胶枪1个、手动铆钉枪2个、气动铆钉枪3个、液体灌装机1台、打包带4捆、贵州茅台酒瓶身正面标签纸2136贴、贵州茅台酒瓶身背面标签纸480贴、贵州茅台酒(北京军区)酒盒175个、贵州茅台酒(中央军委办公厅专用)酒盒100个、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酒盒50个、贵州茅台酒(中国海军)酒盒75个、贵州茅台酒验酒器390个、茅台酒瓶盖封帽2400个、茅台酒杯480个、白色空瓷瓶56个、瓦楞纸1000张、国窖1573酒盒75个、蓝色空瓶84个、纸箱80个、纸箱25个、纸箱30个、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专用酒瓶90个、贵州茅台酒(人民大会堂)酒瓶384个、纸箱120个、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专用酒盒94个、红色飘带3600条、压盖机1台、散装白酒8桶、散装白酒2桶、国窖1573白酒6瓶、绵柔尖庄白酒21瓶、绵柔尖庄白酒216瓶、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白酒60瓶、贵州茅台酒52瓶、贵州茅台酒50年1瓶、贵州茅台酒30年1瓶、仓库钥匙7把、手机1部、中国工商银行储值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
公安机关扣押了周文学持有的贵州茅台酒144瓶、贵州茅台酒(中国海军)240瓶、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816瓶、贵州茅台酒(中央军委办公厅专用)30瓶、贵州茅台酒(人民大会堂)186瓶、茅台迎宾酒12瓶、防伪方法介绍785张、包装箱54个、剑南春包装套盒360套、手提袋216个、标签条形码19包、瓶盖297个、热封枪1个、印码器2个、印台1个、压盖机1台、贵州茅台酒前贴纸203张、贵州茅台酒后贴纸215张、中国贵州茅台酒红色飘带3000个、防伪说明书139个、防伪灯139个、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纸盒264个、灌装机1台、灌装机1台、酒盖封纸2320个、剑南春38度6瓶、剑南春52度6瓶、茅台酒杯340个、洋河梦之蓝40.8度12瓶、散装液体7桶、散装液体26桶、白色瓷瓶酒瓶336瓶、洋河梦之蓝52度12瓶、人民大会堂特供陈酿酒瓶1281瓶、国窖157330瓶、姜黄色酒瓶1992瓶、中国空军酒瓶2296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专用酒瓶1890瓶、华为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文学、师亚荣、张冬梅、梁娟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
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周文学辩护人的主要意见为:被告人周文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师亚荣辩护人的主要意见为:被告人师亚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师亚荣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家庭困难有两个孩子,请法庭在量刑上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师亚荣的社会危害性小,希望法院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学、师亚荣、张冬梅、梁娟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文学、师亚荣、张冬梅、梁娟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周文学、师亚荣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冬梅、梁娟娟到案后如实供述、系从犯,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对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综上,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周文学、师亚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张冬梅、梁娟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文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师亚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冬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梁娟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五、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物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