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39号原告:深圳市时尚发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村**鑫潮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唐贤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春,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好彩阳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第三工业园新辉工业区****西边/div>法定代理人:王晓林。
原告深圳市时尚发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好彩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01813678.8、名称:具有照明纤维的纺织产品、由该纺织产品制成的物品、及其生产方法)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时尚发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时尚发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