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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甘肃新天乐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一领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680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甘肃新天乐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一领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甘肃新天乐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一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807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天乐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雷。

被告:上海一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献荣。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甘肃新天乐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一领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兆良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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