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693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集县**手机城,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怀集县**手机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