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353号原告: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皓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旭生,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旭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俊甲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培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曙元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