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8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磊,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