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352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海花,女,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携公司)与被告邓海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爱携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晏莹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