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44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印象传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楼****会信用代码:×××95C。
法定代表人:刘纪涛,经理。
被申请人:刘纪涛,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印象传说商贸有限公司、刘纪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44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刘纪涛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50×××41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5万元,已冻结826.17元),冻结了刘纪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账户62×××17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5万元,已冻结100.34元),冻结了刘纪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62×××75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5万元,已冻结333.38元)。
2020年11月18日,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4409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刘纪涛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50×××4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账户62×××17、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62×××75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