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93号原告:邓安余,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劲洋,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庆同兴五金厨具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源益达发展公司**二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0270977A。
经营者:丘荣祥。
原告邓安余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庆同兴五金厨具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1××××.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邓安余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安余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邓安余负担,原告多预缴的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