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754号之二 申请人:史云辉,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梅,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寿瑶,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邱显玖,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史云辉与邱显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史云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邱显玖的财产在价值5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云辉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邱显玖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的账户(04100008010********)内存款,限额5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邱显玖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的账户(04100008010********)内存款,限额5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邱显玖在工行四川省成都新繁支行的账户(44029420011********)内存款,限额5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邱显玖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平桥支行的账户(31000165010********)内存款,限额5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史云辉负担。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