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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易、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5号
案件名称荣易、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荣易;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兑通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易,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工业园区盈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闫淑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兑通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金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顾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荣易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莱茨公司)、原审被告兑通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兑通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9)沪73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易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伊莱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伊莱茨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第一,原审判决关于“荣易的工作岗位职责包括真空泵应用相关产品的研发以及专利的申请”的认定是错误的。

从伊莱茨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员工目标管理考核评价表》可见,荣易的工作岗位是应用工程部经理,该岗位职责与研发无关。

伊莱茨公司未要求荣易做专利申请的工作,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无事实依据。

第二,原审判决中提到的邮件来往沟通的技术内容,伊莱茨公司已在2016-2018年之间申请了多个专利并获得了授权,荣易提供的由专利局出具的诉争发明专利的审核意见报告中也明确与伊莱茨公司已授权的所有专利产品没有任何关联的地方。

伊莱茨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类产品上的技术改进研发与诉争专利有关联。

第三,诉争的专利产品中附有大量的产品结构图纸,这个是专利产品中用于区分是否具有相关性最为重要的依据,也是用于确认本职工作的内容是否与专利是否有关的一个重要依据,伊莱茨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证明有相关性的证据。

(二)原审判决的赔偿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本案的案由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在判决生效前,荣易对诉争专利的申请权、转让权等都是专利法授予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侵权。

第二,伊莱茨公司就赔偿诉请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判定没有依据。

(三)所谓职务发明,旨在保护企业投入金钱精力人才进行研发而得的成果。

荣易在伊莱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仅5000余元。

伊莱茨公司从未向荣易支付过研发方面的费用。

伊莱茨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兑通公司未作陈述。

伊莱茨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伊莱茨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申请号为20181018××××.3、名称为“一种用于罗茨真空泵和罗茨风机的全包裹恒温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伊莱茨公司所有;

2.判令荣易、兑通公司向伊莱茨公司赔偿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45000元。

事实和理由:伊莱茨公司与荣易于2012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荣易为伊莱茨公司员工,任职职务为应用工程部经理。

荣易于2018年3月6日申请诉争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181018××××.3,该专利于2018年9月4日公布,公布号为CN108488071A。

此后,荣易将诉争专利转让给兑通公司。

荣易所提交的上述专利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系荣易在伊莱茨公司任职期间完成,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伊莱茨公司。

兑通公司明知荣易与伊莱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诉争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仍从荣易处受让诉争专利,不属于善意取得。

伊莱茨公司在发现荣易提交了上述专利申请后,为了维护伊莱茨公司的合法权利,聘请律师处理本案,并协助进行证据整理、收集工作,伊莱茨公司也为此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该等经济损失系因荣易擅自将职务发明作为个人发明申请专利而产生,应当由荣易承担。

兑通公司明知上述情形仍然从荣易处受让专利,应当与荣易承担连带责任。

荣易原审辩称:1.伊莱茨公司提供的证据(当中涉及部分技术资料)仅能证明荣易从事了在化工以及工业领域中有关罗茨泵、液环泵、滑阀泵的应用及售后等工作,这和荣易的工作岗位(工程部经理)是一致的,荣易不是研发人员,从事的是系统集成工作,伊莱茨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荣易的本职工作包括诉争专利技术研发开发工作;

2.荣易申请的专利并非职务发明,与伊莱茨公司的经营范围、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均有巨大差异,荣易在伊莱茨公司处是应用工程部的经理,负责选型投标、提供方案、做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安排、安装调试、发货等工作,诉争专利是荣易业余时间基于兴趣研发,与本职工作没有关系;

3.伊莱茨公司提供的专利与诉争专利对比,技术上完全没有关联;

4.荣易申请的专利是个人发明创造,不是职务发明,不应承担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兑通公司原审辩称:兑通公司只是受让荣易申请的专利,对对荣易的情况不知情,也没有侵犯伊莱茨公司权利的故意,事实上也没有侵犯伊莱茨公司的权利,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荣易与伊莱茨公司的关系 伊莱茨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1日,成立时名称为上海零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5年4月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伊莱茨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真空技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荣易与伊莱茨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职务为应用工程部经理。

其中,2013年3月,上海零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荣易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3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

2015年4月8日,伊莱茨公司与荣易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5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

2014年1月13日,荣易签字的《员工目标管理考核评价表》第二页记载,荣易在2013年完成10项专利申请、15万机组项目及标准新产品毛利、启动5项新产品开发、完成2项左右。

2014年目标包括5项专利申请、启动并完成5项标准新产品开发等。

2015年1月5日,荣易自书的《年度个人工作总结表》记载,对罗茨泵、螺杆泵结构、系统运用更加熟悉,设计的零件更加可靠和完善,当年改善目标是提高产品设计的稳定性、准确性,对新项目要有更加沉稳的认识。

2015年2月16日,荣易签字的《薪酬调整审批表》记载,荣易2014年完成机组项目支持工作比2013年成倍增加,对公司新产品开发做出重要贡献,是公司最重要、最优秀的产品设计工程师;

荣易负责过滑阀泵项目、负责过ER4300AM项目。

2017年的薪酬调整审批表记载,荣易的工作内容包括新产品审核批准后交付完整的图纸和详细BOM清单给供应商建立ERP信息;

积极支持现场人员解决新产品生产中因设计所产生问题。

2018年3月28日,荣易提交离职承诺书,承诺本人在公司期间若有任何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即便本人离职,公司依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一经核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确认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3月31日。

同日,伊莱茨公司与荣易签署《顾问协议书》约定,甲方自2018年4月1日起聘请乙方为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技术顾问,乙方承认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所有项目有关信息和企业的商业、技术信息,都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此外,荣易是伊莱茨公司多项专利的发明人,涉及真空泵的结构、应用,诸如一种具有自循环油密封系统的罗茨真空泵、一种用于罗茨泵驱动端的磁力密封结构、一种用于新型罗茨泵的对流全冷式端盖结构、一种用于新型罗茨泵的加强型夹套全冷式泵体、一种用于真空脱气冶炼炉的抽真空系统、一种模块一体式多级多驱动腔部分非共轴干式真空单泵、一种三级罗茨-水环智能变频控制真空系统、一种用于多台多晶炉的中央真空系统、一种新型循环真空干燥器等。

(二)诉争专利的相关情况 原审法院受理并合并审理的伊莱茨公司告荣易之间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共5起案件,涉及专利分别为(2019)沪73知民初90号“一种用于电厂凝汽器辅助动能机械混合式节能系统”、(2019)沪73知民初91号“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2019)沪73知民初92号“三轴模块化干式真空泵”、(2019)沪73知民初93号“一种用于罗茨泵和罗茨风机的全包恒温控制装置”、(2019)沪73知民初269号“一种循环油冷的罗茨泵”,其中仅90号案件为专利权权属纠纷,其他案件均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本案诉争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罗茨真空泵和罗茨风机的全包裹恒温控制装置,专利号20181018××××.3,申请日为2018年3月6日,申请人为荣易,发明人为荣易。

诉争专利有1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9项从属专利要求,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如下:一种用于罗茨真空泵和罗茨风机的全包裹恒温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泵壳,所述泵壳的两端均装配有端盖,所述泵壳和端盖共同围成罗茨真空泵或罗茨风机的转子气体压缩热量的内腔;

所述泵壳中具有泵壳冷却水层,所述端盖中具有端盖冷却水层,所述泵壳冷却水层与所述端盖冷却水层相连通,且其中一端的端盖上具有冷却水入口,另一端的端盖上具有冷却水出口。

技术原理是提出一种用于罗茨真空泵和罗茨风机的全包裹恒温控制装置,可以有效提高罗茨真空泵和罗茨风机工作过程中的散热,实现了罗茨真空泵、罗茨风机整机恒温的控制效果,从而避免其工作过程中过热卡死的隐患。

采用了全包裹冷却后,泵壳外侧和端盖侧温度即使在常温,也能达到内在热平衡的作用,此时泵壳内侧的温度相对就比较低,转子的温度也会比采用空气自然对流散热低得多。

通过将冷却水入口和冷却水出口均设置在其对应的端盖的上部以保证泵壳和端盖中的冷却水层中都充满水;

通过在冷却水入口处设置有自励式温度控制阀,冷却水出口处设置有所述自励式温度控制阀的温度探杆,根据冷却水出水口温度探杆接收到的温度值,根据热膨胀自动调节阀门的开度,控制冷却水的进入量,实现自励式的温度控制,即罗茨真空泵和罗茨风机的恒温控制;

在冷却水层中设置加强筋,避免泵体因压力差出现变形;

在加强筋上开口,使水流能够通过加强筋。

端盖和泵壳之间采用定位销控精确定位,用螺栓固定。

在端盖靠近内腔的一侧有一冷却水层,使其可以同时也更加对轴承,机械密封,润滑油起到了冷却作用。

2018年12月18日,荣易将诉争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兑通公司。

荣易在答辩中称,真空泵可以分为机械真空泵、喷射流真空泵、气体捕集真空泵3大类,伊莱茨公司生产液环式真空泵、油封式旋转机械真空泵、罗茨真空泵均属于机械真空泵。

(三)荣易与伊莱茨公司之间的沟通记录 2012年9月24日,在题为“Re:Re:一种用于罗茨真空泵的多级吸入式软密封装置”的邮件中,荣易向潇然汇报“……因为该技术的前提是移走热量,不能使泵因为摩擦高温,很有意思的是所以那款罗茨泵本身是全水冷泵,当时只是考虑降低罗茨泵表面温度高,现在却可以实现固体润滑,因为在轴承的结构上避免了热位移现象和实现了全冷的,所以热量问题基本上已经解除”。

2013年1月1日,在题为“实用新型发明申请:罗茨泵加强型夹套全冷式泵体设计”的邮件中,荣易向潇然汇报“潇总:附件是实用新型发明申请:罗茨泵加强型夹套全冷式泵体设计就是全冷却液式夹套水冷罗茨泵泵体”,附件“实用新型发明申请:罗茨泵加强型夹套全冷式泵体设计.doc”记载如下内容:“配套的六个独立的夹套式冷却液内腔可以使得新型泵体在运行时被冷却液全包裹”“本实用新型涉及罗茨泵主泵体的技术领域,具体的说是一种用于全冷式罗茨泵泵体的设计,涉及所有罗茨泵泵体结构”。

2013年1月5日,在题为“专利申请:罗茨泵对流全冷式端盖设计”的邮件中,荣易向潇然汇报“依据夹套全冷式的罗茨泵泵体,进行延伸做的对流全冷式端盖,现依据格式做了说明书……”,附件“罗茨泵对流全冷式端盖设计.doc”包含以下内容:“一种新型罗茨泵的对流全冷式端盖设计,包括……(8)冷却液温度探测孔”“该新型罗茨泵的端盖内设计了特殊的独立的内外两层冷却槽。

在和新型全冷式罗茨泵泵体配套使用时,新型全冷式罗茨泵泵体夹套内的冷却液通过端盖对应的冷却液轨道槽分别进入到罗茨泵端盖的内外两侧冷却槽”“本实用新型涉及罗茨泵前后两侧端盖的技术领域,具体的说是一种用于全冷式罗茨泵的端盖的设计,涉及适用于所有罗茨泵端盖结构”“此次新型罗茨泵端盖的内冷却槽的冷却液通过端盖的4个均布导向轨道,来自罗茨泵泵体其他夹套内的冷却液或者直接来自冷却水”“在外壳6个面上有上散热翅片以及可以和罗茨泵泵体连接的8个冷却液孔槽”“在内冷却槽的壁沿处开了真空密封槽,并在轴内腔中有固定机械密封静环的真空密封键”。

2015年7月23日,在题为“使用新型发明专利一种超大型抽气量的罗茨真空泵外形设计”的邮件中,荣易向潇然汇报“潇总:这是ER18000罗茨真空泵的外形设计专利保护发明,写的相对比较简单,请律师帮助完善,我在进行补充和完善(荣易)”,在附件“使用新型发明专利一种超大型抽气量的罗茨真空泵外形设计.docx”中,提及“独特的集成式内置的冷却水槽,使得不需要额外的独立冷却水盘。

”。

2015年12月5日,在题为“答复:非共轴罗茨真空泵泵体(ER250)泵体铸件”的邮件中,荣易向潇然汇报“请审核图纸,在夹套水层泵体内增加泵体加强筋”。

2016年2月24日,在题为“多级罗茨泵的轴和叶轮”的邮件中,荣易向潇然汇报“潇总,这是多级罗茨泵的叶轮和轴的精加工图……因为有夹套冷却水,内部极限的温度在150-160°左右”。

2016年5月22日,在题为“多级泵腔体零件图”的邮件中,潇然向荣易指示“荣工:请将多级泵泵体的剖面图给我,请注明水冷槽位置。

请按照专利申请要求。

谢谢”。

2016年6月6日,在题为“Re:答复:多级泵腔体零件图”的邮件中,荣易向潇然汇报“潇总:文件都已经准备好了,为了让专利审核人员看的更加清晰,我特地做了横向并联,和纵向并联的剖视图”,并发送了图纸4张,其中“多级模块化罗茨泵泵体001.pdf”可见“加强筋”“夹套水层”“夹套水密封层”“平面/垂直对夹螺栓通孔”,“多级模块化罗茨泵泵体组合001.pdf”可见“定位销保证对接精度”。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本案中,诉争专利是荣易在伊莱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诉争专利技术是否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首先,从荣易约定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关系分析,荣易的工作岗位职责包括真空泵应用相关产品研发以及专利申请。

其次,从荣易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内容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关系分析,围绕着罗茨泵的研发是被告荣易的工作职责。

最后,从诉争专利技术方案与伊莱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的关系分析,诉争专利是罗茨真空泵有关,而伊莱茨公司制造、销售罗茨真空泵产品,且向客户提供真空泵应用解决方案。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诉争专利是荣易在伊莱茨公司处就职时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故诉争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应归伊莱茨公司所有。

诉争发明与荣易在伊莱茨公司的工作职责有关、与伊莱茨公司主营的罗茨真空泵产品有关,即便荣易是在工作之余完成的,即便荣易在研发系争专利的过程中参考了相关公开的技术资料,仍然属于职务发明。

现诉争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了兑通公司,荣易拒绝提供转让合同并表示没有对价,兑通公司也未提供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荣易无转移专利申请权的权利,受让人兑通公司未能证明以善意、合理对价受让诉争专利申请权,不构成善意取得,诉争专利申请权仍应归伊莱茨公司所有。

荣易侵害了伊莱茨公司享有的诉争专利申请权,基于荣易在离职承诺书中的承诺,伊莱茨公司主张荣易支付其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具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鉴于该承诺系荣易个人作出,兑通公司对此费用不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申请号为20181018××××.3、名称为“一种用于罗茨真空泵和罗茨风机的全包裹恒温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伊莱茨公司所有。

(二)荣易赔偿伊莱茨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

(三)驳回伊莱茨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荣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伊莱茨公司负担125元,荣易负担800元。

二审期间,荣易向本院提交一份新证据:(2020)沪东公证书5922号,系荣易在第三方平台发现的伊莱茨公司在2018年3月发布的招聘信息,拟证明该招聘信息反映了荣易在伊莱茨公司的工作内容,不包括泵的设计和研发。

伊莱茨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该招聘信息是2018年的信息,荣易的任职时间是2012-2018年,此招聘信息和本案没有关联性,荣易的工作内容也并不是取决于招聘信息的内容,而应依据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内容进行认定。

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亦不能证明涉案相关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是:(一)诉争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二)荣易是否应当承担伊莱茨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一)诉争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诉争专利为“一种用于罗茨真空泵和罗茨风机的全包裹恒温控制装置”,由荣易于2018年3月6日提出专利申请。

荣易在伊莱茨公司2012年至2018年的职务是应用工程部经理,通过荣易自书的《年度个人工作总结表》《员工目标管理考核评价表》及《薪酬调整审批表》记载的内容来看,荣易的工作岗位内容包括真空泵应用相关产品研发以及专利申请。

同时,根据荣易与伊莱茨公司的邮件往来记录显示,荣易在伊莱茨公司承担了罗茨泵的研发工作,诉争专利与荣易在伊莱茨公司的本职工作具有直接关联,且系荣易在伊莱茨公司任职期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故诉争专利的申请权应属于伊莱茨公司。

荣易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荣易是否应当承担伊莱茨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原审判决荣易赔偿伊莱茨公司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因专利权权属纠纷系确权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规定,故荣易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荣易的部分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荣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5号 案  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魏磊、钱建国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6日 涉案专利 “一种用于罗茨真空泵和罗茨风机的全包裹恒温控制装置”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1810184684.3 关 键 词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兑通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判决:一、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一、确认申请号为201810184684.3、名称为“一种用于罗茨真空泵和罗茨风机的全包裹恒温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二、荣易赔偿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问题 专利申请权权属的判断 裁判观点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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