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安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路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鲁02知民初205号,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该案执行标的为10732元。
本院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费61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查封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案款及执行费10793元。
本院将1073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