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296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骄裳童装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庆丰路**。
经营者:林峰,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萍,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骄裳童装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开庭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