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37号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
法定代表人:宋旭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彬,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猛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许成航,总经理。
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猛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2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1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