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26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副食店,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夕阳红老人活动中心斜对面)。
经营者:黄训术。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潮州市潮安区*****副食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