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464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李春芝,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