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80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市悦发烟酒商行,经营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鑫鼎国际名居******。
经营者:应彩芳。
被告:应彩芳,女,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凯里市悦发烟酒商行、应彩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