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129号原告:陈超,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奥珩玩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福海大道6号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41TM9F。
经营者:杜美娟。
原告陈超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奥珩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陈超以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奥珩玩具商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陈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962.5元,由原告陈超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