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37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友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农翔路东侧、凌公塘路北侧实验小学6-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秀琼,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号D座3楼。
法定代表人:三宅示修,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茵,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澈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49号601-A23室。
法定代表人:张祥,总经理。
被告: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路1号工程机械专用辅助机具生产2号楼三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爱波。
被告:徐州市凌志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成功大厦10-F。
法定代表人:王爱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嘉兴市友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上海朗澈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凌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