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9501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萌,女,1994年1月17日出生,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被告:北京东升日美佳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北郝庄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万荣微,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升日美佳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