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502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长顺电动工具维修部,经营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新岗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2PP32W2B。
经营者:马仁菊,女,回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长顺电动工具维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